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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 2. 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 3. 考试科目
- 4. 考试大纲
- 5. 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 6. 考试日期
- 7. 考试时间及科目
- 8. 9月4日至6日
- 9. 30-11:15
- 10. 中级会计实务
- 11. 30-15:45
- 12. 财务管理
- 13. 00-20:00
- 14. 经济法
- 15. 报名组织
- 16. (一)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温州乐清学会计1、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规定,温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全面实施。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19〕34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杭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目前已经开始。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浙财赣发〔2018〕347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已于近期完成了升级改造,系统开放时间为2020年6月6日—6月29日,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已于10月23日正式上线,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浙财财会〔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
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cn)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
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统一后台,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等方式反馈信息。
培训机构收到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抵免或免试资格(考试通过与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扣缴端查询)提交《关于2016年度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会计财务信息系统扣缴端查询),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会计人员信息调转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五、报名组织
(一)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
具备博士学位。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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