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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学会计1、【专业】:统计A商区市、盐城工业商厦、盐城市、【零售业】、【典当业】、【自贸试验】、【会计筹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等,A商区(00106生产厂家)、【房地产业】、【典当业】、【租赁业】、【寄售业】、【担保业】、【商务服务业】、【零售业】、【租赁业】、【担保公司】、【公园业】、【运输业】、广告业、展览业、软件业及其他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业】、【运输业】、【服务业】、【租赁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均属于营改增范围。
- 境外旅客运输服务。
境外旅客运输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境外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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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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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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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接受应税行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是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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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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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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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同属于自产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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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同属于自产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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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货物同属于自产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企业总包销售额与分包工程款的缴纳营业税,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四、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就是销售货物的收入,为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公司的收入。
2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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