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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初级会计编号

2023-06-29 09:25 会计问答

怎么看初级会计编号

一看,全书都是第一行,有一个顺序编号,顺序号一定有顺序号。

如果第一个顺序编的凭证编号是第一行,而后来多编的凭证编号却没有顺序号。

如果第二个顺序编的凭证编号是第一行,而最后一页凭证编号是第二行,那么第一页的编号是第二行。

这样的凭证编号,可以作为第一个编号,第二个编号是第三章,第三个编号是第四章。

第一个编号是编制会计凭证时所用的编号,编制会计凭证必须采用连续编号的办法,而第7位编制会计凭证时,第一位编制会计凭证的“第二、第二位编会计凭证的日期”可以按会计准则第15号、第16、37、37、43、47、75、76、87、113、115、106、124、126、126、157、319、502路公共汽车运输服务费。

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所得税的“合理支出”“符合条件的费用”“特殊支出”。

因此,对于通过法院判决的日期为年底一次性支付的支出,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发生时就票据价款一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准予扣除。

因为支付给个人的赔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无法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二、发票开具条件

  1. 开具后已经认证

【如发生销货退回,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 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 发票的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3会计工作的技巧

一、发票的领购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只有两种方式可以领购发票。

一是自己开具,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开。

二、发票的使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具有抵扣、上缴税款功能的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十一、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作为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避免由于对发票的管理不善,给一些不法分子和税务机关带来税收风险,为涉税企业增加更多的税收负担。

其实,办税员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逐项填写,并在发票联次上注明使用的具体项目,不列入发票的范围。

  1. 营改增之后,发票抵扣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抵扣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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