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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宜昌市初级会计现场审核地点如下:
- 2. 信息采集原则
- 3. 继续教育内容
- 4.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5.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6.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7. 继续教育时间
- 8.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 9.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宜昌市初级会计现场审核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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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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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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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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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报名人员应从初级会计考试报考点网上完成审核,需上传的审核材料为标准证件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学历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在每个地区,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全国各地区的会计人员均可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息采集”栏目进行信息采集。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不仅仅局限于会计人员取得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本身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法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实施的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档案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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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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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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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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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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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一门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通过《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通过《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通过《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科目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考试年度。
二、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持续教育形式进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持续教育的形式进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按照公需科目进行学习。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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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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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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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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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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