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会计学习网-免费财务会计学习的网站

主页 > 会计问答 >

学会计的人不从事会计

2023-06-22 09:27 会计问答

学会计的人不从事会计的人不从事会计1、但是在四大,注会的难点就是专业的,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学生从此专业毕业,而大部分学生选择此专业的原因是就业率好,确实从数据上来说,财务类专业确实是高就业专业,但每年的失业大军财务类的人才也是不少,很多刚毕业的学生以为财务类专业只能做会计、财务之类的工作,但其实还有很多选择的。

  1. 因为会计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内容包括会计的6大基本理论,关系到会计实践的学习,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必须按照理论和实际的工作来完成。

然而,由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多元化和规模不断扩大,因此,面对这样的经济环境,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时也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根据会计职业判断,坚持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崇高的会计职业理想,把我们所从事的这一职业,不仅看成是维持生计所必须,更要看成是我们的事业,要把会计职业当成我们的事业来经营。

2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例如,会计法律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

很显然,会计职业道德可以对此起很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1.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

(1)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不受《会计法》的限制和约束,既要独立于会计工作,又要独立于财务会计工作,且不能局限于会计工作,否则,就会影响您对会计工作的独立性。

当然,在世界各国,对会计职业道德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特许会计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2)国家法律。

政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对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审议、决定、命令。

它是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抽象的形式对地方政府作出的,用以规范地反映地方政府根据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部门会计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8)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和颁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3会计执法规程的基本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导致依法成立相对人效并受处罚。

  1.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栏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