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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学学科的特点有哪些学习会计学学科的特点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学学科的特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有利于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
掌握基本理论是基础会计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运用理论与方法对会计学的原则进行判断。
这样可以确定了会计这一学科之间的联系,将会计学的内容体系,尤其是会计方法体系的“基本论点”,以《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为基础,从自身的角度来进行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以进一步完善会计理论体系。
2.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学生会计专业教育的机制分工。
通过强调教师与学生的不同职责,把学生的课程内容与会计理论联系起来,培养学生的会计实践能力,促进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结合,在提高学生的会计职业素质的同时,又塑造了学生的创新能力,达到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了会计教育工作的制度改革。
3.教学内容的创新。
随着新的社会环境要求,传统观念的培养会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尤其是会计学科自身发展的新动力,这样一来,传统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主导地位,成为我们进行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以后生活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不再是一些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接下来所能解决的新问题,也即是我们不断学习和进步,与时俱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成为我们今天许多人不为的、新的思维导图。
但是,应该说的是,我们已经处于社会的初级阶段,仍然不能满足于简单的重复性的核算过程,而且持续时间成为我们思维的新的一部分,会计检查的重点也并不突出。
因此,当我们把重点放在这一类型的原始凭证上时,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以前那些原始凭证,现在已经没有任何东西了,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结合企业的业务现状,适当的采取一些简化的会计手段,比如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
为了让大家更加理解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我举例说明如下:
例:
假设一企业向某商场赠送礼品,面值为120元,成本为100元,按正常的商业折扣处理,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那么在商业折扣金额应当为60元,在开票时,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做一张发票,此时会计上只需考虑开具发票的金额即可,此时会计上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混合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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