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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专业的大一目标

2023-06-19 09:34 会计问答

学会计专业的大一目标: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

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

接下来小编就告诉你学会计专业的大一大目标是什么。

  1. 强化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

当前,在企业发展中,财务人员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的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同时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端正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依法设置财务帐薄,做到廉洁奉公,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不伪造和变更财务凭证和财务账薄,不虚假财务报告。

坚决不懂财务会计专业术语,做好保密、保守单位财务秘密。

  1. 加强财务人员的理论知识

知识决定了一个人的能力程度,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关的会计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并且还要具备熟练的会计实务技能。

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如果财务人员不及时吸取与工作相关的新知识,那以前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将被淘汰。

对财务人员而言,学习会计知识不是在某个阶段受一次教育就可以的,而是需要不断的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能力。

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会计人员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从而去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

企业主管还应对企业的财务人员采取分层次、分期、分批的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并对财务人员进行认真的考核。

培训时间尽量选在假期或者月中,这样既不会影响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也可以在学习业务知识,使工作学习两不误。

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既可以给财务人员一个再教育的机会,又可以通过培训对财务人员产生激励作用,并使他们产生社会认同感,从而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更加有动力投入到工作当中。

  1. 加强教育培训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必须通晓大量的政策理论知识,对于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短期的培训来得到业务的提升,从根本上掌握和了解国家财政规范、税务和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3会计如何提升实操能力

  1. 先开票后发货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必须当月确认收入,没有商量的余地。

所以对于先开票后发货的问题不论是增值税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没有明确要求,仅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发出货物及收到货款在税法上的规定,但还是要按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税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货物的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该以经认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因此,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应该是在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确认为销售退回,那么在发生销售折让时,就要怎么做会计处理呢?会计分录怎么做?

  1.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发生在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是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但是在销售的时候,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应该进行冲减处理。

例如,企业因为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则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写购货方信息并上传,实操中可以根据发票信息录入购货方信息,或者直接开具普票,不用填开普票。

  2. 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这个方式必须根据两个文件的上面的逻辑关系,考虑到具体上游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1. 对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发生的业务,如果该业务以前从未发生过纳税调整,那么该业务应当属于增值税纳税调整的范围。

仅限于能够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而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例如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为对方公司作了抵扣,且对方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如果收到了供应商的发票,但是供应商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样一来,对方不可能买东西。

就对方来说,收到了供应商的发票,要向对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1. 如果收到的工程款发票,可以开具“建筑业发票”,如果业主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当工程项目的所得达到预计可使用发票的标准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2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开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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