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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专业去什么单位工作

2023-06-18 10:14 会计问答

学会计专业去什么单位工作?以下是学会计专业去什么单位工作的方法等等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去会计事务所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被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的原始凭证;

(4)固定资产的购入、调拨、内部转移、固定资产的处理;

(5)无形资产的摊销;

(6)其他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分配有要求的会计处理。

    1.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有办法使会计工作底稿电子化,除打印出的纸质会计凭证和电子会计凭证外,需双方继续保存;不能保存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销毁,届时务必认真按照有关程序销毁,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7)对于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1. 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档案作出重要的经济档案管理工作,为国家档案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可以为国家档案作出重要的经济决策。

  1. 除会计档案外,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销毁方法都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3. 会计账簿类

  4. 财务报表类

  5. 其他会计资料类

  6.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7. 会计移交清单

  8.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9.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会计档案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

  1. 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销毁清册

  1. 销毁会计档案的示例及法律责任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内部人员共同进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销毁

  1. 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的,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 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1. 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的时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1. 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我们有所不同,对于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我们有不同的理解。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凭证。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其中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填写的,仅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政府性基金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各项收入。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而填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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