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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 2. 天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 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
- 4. 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 5. (一)2021年5月15日至19日
- 6. 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 7. 30-17:30经济法基础
- 8. (二)2021年5月22日至23日
- 9. 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 10. 经济法基础
- 11. (三)2021年5月23日至12日
- 12. 30-12:00财务管理
- 13. (四)2021年12月28日
- 14. (五)2021年1月25日前
- 15. (六)2021年12月1日起
- 16. (七)2021年12月31日前
- 17. 财务会计部部长
- 18.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
- 19.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
- 20.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
天津市初级会计趋势: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与教材内容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考生在学习备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一、天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二、天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阶段进行,共14个批次。
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
预计2020年考试题型仍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和判断题四类。
具体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一)2021年5月15日至19日
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14:30-17:30经济法基础
(二)2021年5月22日至23日
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三)2021年5月23日至12日
8:30-12:00财务管理
(四)2021年12月28日
(五)2021年1月25日前
-
2021年5月15日前
-
2021年12月15日前
(六)2021年12月1日起
- 2021年4月15日前
(七)2021年12月31日前
- 财务会计部部长
财务会计部部长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2000〕15号)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2000〕16号)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
- 会计档案的永久性保存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
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存货、固定资产卡片账、材料领用、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盘存表、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分立)说明;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年税制废止;
多少年完成做几年合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上表所列示。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应当保管的时间和金额。
第十七条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共同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并定期进行。
单位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财务等机构进行。
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机构、会计人员之间进行调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对原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权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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