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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发票的费用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出台,明确了几种情况是可以用内部凭证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下面我们通过举例具体说明哪些费用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例如企业的买菜费、修锁费、搬运费等,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和现金福利性质的支出,只需要凭已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能证实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内部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补助、误餐补助,只需要凭对应的差旅费报销单,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4、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合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然而有些业务必须取得发票,但企业又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应该如何处理呢?比如给采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经办人或中间人的销售返点,这样的返点又被叫做"回扣"、"好处费",这部分费用支出企业必然难以取得发票.
企业将销售返点支付给个人,可能会有涉嫌商业贿赂的风险;个人收到返点不去开劳务发票,企业这笔费用无法税前扣除,涉及税务风险.
虚开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小编通过上文的分析告诉大家无发票的费用怎么处理?是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内部的一些凭证来入账,但是不能进行税前列支.或者就到税务部分去开发票.但一定要记得不能虚开发票,这是违规操作会收到惩罚的.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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