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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十三薪和年终奖,个税要怎么缴纳

2020-07-16 10:53 会计实操

盼望着盼望着,发年终奖的日子就快到了。拿着年终奖回家过春节,想想还是有些小激动呀。有的企业还有13薪,意味着能多发1个月工资,真的非常美滋滋!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正常工资4000元,又发放了第13个月的工资4000元,同时还拿到了年终奖20000元(羡慕哇),个税要怎么算?

1、基本原则:

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计算过程:

第一步:(20000+4000)/12=2000元

找出对应的税率为:10%

找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因此双薪与年终奖的个税=24000*10%-105=2295元

第二步:当月工资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合计:2310元

注意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醒

(1)“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第13个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发放的除“第13个月”外,无其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取得的“第13个月”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年终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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